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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748号

胡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阳甲,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48号

申请人:阳甲。

申请人:胡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阳甲、胡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请人阳甲、胡某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财产分割:无。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李某,现年11岁,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女阳某乙,现年1岁半,由男方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暑假2个月跟女方生活。

三、债权债务处理:女方借外债3万元由女方偿还,房子归男方所有,首付5万元,剩余款贷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均无神经病史。

五、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七、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请人阳甲、胡某于2016年7月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 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时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