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20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洪涛、孙守宪、吴青州、孙中萍、吴士勇、徐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勤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勤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
徐勤霞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20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洪涛、孙守宪、吴青州、孙中萍、吴士勇、徐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勤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勤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