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981号
被执行人:吴刚,无业。本院在执行吴刚犯盗窃罪涉罚金刑及退赔赃款一案中,经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吴刚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刚刑满释放后,不知其去向,本院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行踪。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刚列入失信人员。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吴刚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张俊秋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