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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82-2号

申请执行人于文涛与被执行人刘建勇、白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文涛,刘建勇,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882-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建勇,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白杰,女,满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于文涛与被执行人刘建勇、白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文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7元、执行费4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8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勇在交通银行账户(60142853321102707)的存款46000元(余额不足)。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于文涛与被执行人白杰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文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杰的执行。2016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88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建勇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建勇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