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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883号

何丽萍与刘会凯、赵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丽萍,刘会凯,赵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1883号

原告:何丽萍,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刘会凯,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赵风,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原告何丽萍与被告刘会凯、赵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会凯、赵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其村内建有猪舍,搞养殖生意。2014年5月26日,被告刘会凯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认为,该借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并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5月26日借条一份,主要证明被告刘会凯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会凯、赵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会凯、赵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5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26日被告刘会凯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何丽萍30000元整。借款人刘会凯2014年5月26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刘会凯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款手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刘会凯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会凯与被告赵风原系夫妻关系,现虽已离婚,但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赵风连带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刘会凯、赵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何丽萍借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会凯、赵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李 凯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