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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028号

陈品财与俞振生、刘秋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品财,俞振生,刘秋炎,朱世强,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028号

原告:陈品财,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振生,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炎,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世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常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725933369R。

法定代表人:曹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品财与被告俞振生、刘秋炎、朱世强、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俞增平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才追加被告,为充分保障追加被告的诉讼权利,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金友

人民陪审员  陈方度

人民陪审员  陈正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