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028号
原告:陈品财,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振生,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炎,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世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常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725933369R。
法定代表人:曹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品财与被告俞振生、刘秋炎、朱世强、山西省灵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俞增平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才追加被告,为充分保障追加被告的诉讼权利,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金友
人民陪审员 陈方度
人民陪审员 陈正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