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195号
申请人:王子耿,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景泰县。
被
申请人:王秀民,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子耿与被申请人王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秀民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的房产(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予以查封,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秀民所有的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或对其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XX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