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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400号

倪会军、许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会军,许凤忠,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倪会军,。

被执行人:许凤忠,。

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东房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5548488-3。法定代表人许凤忠,该公司经理。倪会军申请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倪会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