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倪会军,。
被执行人:许凤忠,。
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东房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5548488-3。法定代表人许凤忠,该公司经理。倪会军申请张家口东方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倪会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