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431号本院在执行郭春义与刘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刘学海有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等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学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
申请执行人郭春义与被执行人刘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431号本院在执行郭春义与刘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刘学海有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等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学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