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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3309号

李某与叶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叶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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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30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叶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元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甲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