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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181号

李冶丁与北京瑞盟德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冶丁,北京瑞盟德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181号原告李冶丁,女,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瑞盟德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6层627。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冶丁与被告北京瑞盟德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冶丁于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冶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冶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冶丁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