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343号本院在执行吴桂秀与陈亨顺其他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陈亨顺有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等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亨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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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桂秀与被执行人陈亨顺其他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343号本院在执行吴桂秀与陈亨顺其他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陈亨顺有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等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亨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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