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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753号

朱敬红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敬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753号原告朱敬红,男,汉族,住青岛即墨市。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18号。负责人赵志敏,职务行长。

原告朱敬红诉被告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敬红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