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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792号

高若翔赵高乐等与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宗安,陶玉碧,高若翔,赵瑞萍,高灵翔,邓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高宗安,男,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执行人陶玉碧,女,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执行人高若翔,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申请执行人赵瑞萍,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灵翔,男,2015年8月2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邓涛,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邓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涛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执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东

代理

审判员  田启松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