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494号
原告:齐凤兰,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孙铭凯,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齐凤兰与被告孙铭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凤兰负担。
审判员 刘玉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名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