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民初2494号

齐凤兰与孙铭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齐凤兰,孙铭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494号

原告:齐凤兰,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孙铭凯,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齐凤兰与被告孙铭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凤兰负担。

审判员  刘玉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名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