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93号
原告: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建东 搜索“”
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93号
原告: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