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3393号

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93号

原告: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