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卢卫红,女,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陈萍,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许秀萍,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皖0602执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许秀萍的丈夫李强(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存款62323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秀萍的丈夫李强(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存款623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