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777号
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汽车城B区8栋B8-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成英,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成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西部鹰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