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谭海林。被执行人赵华庭。本院执行的(2016)桂1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谭海林与被执行人赵华庭民间借贷纠纷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赵华庭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后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谭海林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海滨
审判员 侯永魁
审判员 覃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