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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5798号

李子华诉贾喜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子华,贾喜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798号原告李子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贾喜福,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李子华诉被告贾喜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赁费4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李子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子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敬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