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178号
原告:谢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
被告:张伟。
被告:王海。
被告:李艳秋。
原告谢艺与被告张伟、王海、李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谢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至还清全部本息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7日,被告张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17日止),约定月利率20‰,被告王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利息已付至2014年2月。此案于2014年10月9日起诉,2015年5月30日二审裁定撤诉,故再次起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伟与案外人王肖植系夫妻关系。张伟出具借条,款项直接打给王肖植。现王肖植涉嫌犯罪,在其供述中有该笔借款,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不作审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书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