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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行终73号

王月萍诉安庆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萍,安庆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行终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月萍,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庆市振风大道北50米。负责人陈安庆,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妍,安庆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启松,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王月萍因诉安庆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2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月萍一审起诉称,宜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和方宏霞等人申请被执行人原告王月萍追偿权纠纷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原告王月萍的红木家具,交由王月萍保管,但是2014年2月17日、18日、19日被社会不法分子谢晓庆(此人正取保候审)带人到原告王月萍商场,在110指令出警前分别抢走宜秀区法院查封的价值587000元、290000元、98800元的红木家具。而宜秀区人民法院法官明确告知安庆市公安局110出警民警2014年2月17日、18日、19日被案外人到原告王月萍商场抢走的红木家具均是法院保全的。安庆市公安局不但不立案追回原告王月萍被抢的红木家具,还伪造出警记录掩盖不作为的事实。请求:1、确认被告不作为。2、确认被告伪造出警记录。3、判令被告立即立案,追回已被宜秀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抢的红木家具。4、判令被告负责因不作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5、判令安庆市公安局立即立案,追究王孝志侵占宜秀区人民法院查封的3059075房屋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月萍要求安庆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依附于此的确认伪造出警记录,承担一切后果,负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要求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月萍的起诉。

上诉人王月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安庆市公安局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月萍起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包括接处警和刑事立案两项内容,前一事项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后一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艮苗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汪雨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储芳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