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征宇,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金佳佳,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征宇与被执行人金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金佳佳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征宇借款3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按3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从2013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金佳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佳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曹辉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