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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5899号

张玉海与张利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玉海,张利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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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35899号原告张玉海,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洋,系原告张玉海之子,1985年1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董丹丹,系原告张玉海之儿媳,1986年5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利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工商联大厦C座六楼。负责人武尚霞,总经理。

原告张玉海与被告张利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董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君、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赔偿我车辆维修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7日17时40分,在通州区玉桥中路小街之春路口处,我驾驶的小货车与被告张利君驾驶的小客车发生刮蹭,无人受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张利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张玉海已经将其车辆修理完毕,共计支付修车费1000元。因事发后,我方多次与被告张利君进行联系,但其一直拒绝沟通,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通过向本院寄送答辩状辩称,被告张利君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发后,被告张利君未向我公司报案,我方无法对该��进行核验,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利君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7日17时4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小街之春口,原告张玉海驾驶小货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适逢被告张利君驾驶小客车(车号:×××)同向行驶,张利君驾驶的车辆左前部与张玉海驾驶的车辆右侧相刮,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此次事实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被告张利君负全部责任,原告张玉海无责任。经查,原告张玉海系其所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事发后,张玉海将车辆送往北京百车福汽车修理中心进行维修,共计花费修车费1000元。为此原告张玉海提供了修车费发票及维修结算单佐证。经查,被告张利君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事故发���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张利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张玉海主张的汽车修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虽主张被告张利君并未向其报案,但这并不能作为其拒绝向受损害的第三方进行赔付的理由,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已经明确记载了车辆的信息,故对于被告亚太财险邯郸支公司主张的其无法核验车辆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玉海修车费1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利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