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高立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泾河镇驸马营路(泾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志坚,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99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扬安集团国全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高立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安集团国全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能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上诉人扬州高立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苏智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仍然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鸣
代理
审判员 韩 冰
代理
审判员 唐宏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羊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