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三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列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杜伟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翁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