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697号原告叶某,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某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志胜
人民陪审员 卿 斌
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