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华中路658号。负责人于浪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文忠,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国忠被执行人孙焕君被执行人熊德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国忠、孙焕君、熊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