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耀权,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4日被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耀权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耀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耀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趁该店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邢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三星牌x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偷走,现赃物已交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黄耀权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耀权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耀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黄耀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趁该店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邢某某放置在桌上的三星牌910S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偷走,现赃物已交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黄耀权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耀权盗窃的涉案赃款的照片。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系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支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当场将被告人黄耀权抓获。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3日在黄耀权处依法扣押三星xx手提电脑一台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于2016年7月13日返还被害人邢某某。4、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黄耀权的相关前科情况。5、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三星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6、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2016年7月13日,上午九点四十分离开她的办公室,当一点的时候,警察给他打电话,问她的笔记本电脑是否丢了,她放下电话后就网公司打了电话,让公司的人看看她的办公室的三星笔记本电脑是否还在,公司的人告诉她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然后他就给警察打电话,告诉警察她的三星笔记本电脑真的被盗了。他回单位后进入他的办公室调取当天的录像,发现今天11点29分的时候,一名戴眼镜,穿短袖T恤短裤的男子抱着膀鬼鬼祟祟进入到了她的会议室的屋内,进了会议室后抬头看了一眼发现屋内有监控,就转身出去了,后来就见不到那个男子的镜头了,他怀疑那名小偷进了屋后发现会议室有监控就转身出去了,然后再来的时候就避开了监控,从会议室进入到了她的办公室偷走她的电脑,调完录像就来到公安机关报案了。7、被告人黄耀权的供述:2016年7月13日11点左右,他到南岗区传播电子大世界想买手机,到了一楼溜达了五六分钟,分别看了三星、OPPO等几个牌子手机,这时他想上厕所,就坐电梯上楼找厕所,到了13楼他随着人流下了电梯,就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后看见厕所旁边有一个独立的屋子,屋里门口处的桌子上面摆了一部三星笔记本电脑,进屋后看屋里和周围都没有人就把电源线拔下来,把电脑夹在腋下偷走了,偷完电脑就离开某地,往某方向走,打算从某处坐车去某火车站回密山,走到大世界商城门口看见有个人前面里个牌子写着手手机,他想看看在那把电脑卖了,正和摊主卖电脑呢便衣警察来把他抓住了,之后他就被带到了刑侦支队办案区,到那他就承认了偷电脑的事。8、户籍证明:被告人黄耀权的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黄耀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耀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笑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