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62号韩成,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刘玉剑,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78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玉剑在银行的存款15908.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玉剑相当于1590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