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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1643号

邓和勇与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邓和勇,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643号

原告:邓和勇,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楚平、张海星,、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贺毅湘,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庄加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姗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和勇与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和勇以与两被告系合同纠纷需另案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邓和勇负担。

审判长  刘文兴

审判员  罗方灵

审判员  张美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