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643号
原告:邓和勇,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楚平、张海星,、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贺毅湘,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庄加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姗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和勇与被告广东中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和勇以与两被告系合同纠纷需另案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邓和勇负担。
审判长 刘文兴
审判员 罗方灵
审判员 张美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