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述涛,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绿洲高层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王锐,该技术中心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吴述涛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述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桂花
代理
审判员 伊 利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斯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