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雄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3078-2。
法定代表人:陈金迪。
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鞋王大厦C幢3幢,组织机构代码:55104596-9。
法定代表人:明勇智。
被执行人:王中良,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中渝,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中元,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谢敏,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王莉,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邱国均,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成都丹露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履镇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640211-0。
法定代表人:王中渝。
被执行人:明勇智,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雄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王中良、王中渝、王中元、谢敏、王莉、邱国均、成都丹露鞋业有限公司、明勇智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王中良、王中渝、王中元、谢敏、王莉、邱国均、成都丹露鞋业有限公司、明勇智在(2016)浙06执7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首信实业有限公司、王中良、王中渝、王中元、谢敏、王莉、邱国均、成都丹露鞋业有限公司、明勇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41460212.3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