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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839号之一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839号之一

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用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书委,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秦冶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亚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