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神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高慧,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赵荣则,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与被告赵荣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撤回对被告赵荣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