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神民初字第5708号

高慧与赵荣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慧,赵荣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神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高慧,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赵荣则,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与被告赵荣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撤回对被告赵荣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