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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24号

熊劲松与胡志强陈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劲松,胡志强,陈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熊劲松,男。被执行人胡志强,男。被执行人陈湘,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天民初字第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9200元、违约金4059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821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1565元,共计1169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志强、陈湘的银行存款116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