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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947号

王晓婷与傅成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婷,傅成洋,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947号

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方伟,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成洋,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竹竿胡同2号银河搜侯中心11006室,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110101071737528R。法定代表人袁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萌,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傅成洋、

第三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

审 判 长  付佃强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