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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9164号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劲霸,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164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亮。

被告: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满。

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碎萍。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清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