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宇丰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土命:沙浦涡)。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原糖厂内)。法定代表人曾英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宇丰染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50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肇庆市佳诚纺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宇丰染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325元、滞纳金200000元,退还代缴案件诉讼费16074元。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未了结案件,厂内机械设备已为另案查封,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经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1203执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文
审 判 员 张绍煌
人民陪审员 吴振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明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