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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3314号

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3314号

原告: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6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川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4元,由原告仁寿县旭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巍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