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秀,男,汉族。被执行人呼续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龚小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白琳,男,汉族。王子秀申请执行呼续军、龚小丽、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乌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呼续军、龚小丽应该偿还借款6.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白琳承担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子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达成还款协议时间较长,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乌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图贺希格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 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