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5429号罪犯陈成威,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成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成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成威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成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成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