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140号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83-2号。
法定代表人:纳清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军,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广彬,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广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