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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恢34号

陈中林与唐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中林,唐训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陈中林,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唐训,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陈中林与被执行人唐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900元,执行费11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唐训在银川市西夏区兴盈实业公司享有的股权及收益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唐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