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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字第5246号

顾鹏与黄峻、沈继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鹏,黄峻,沈继红,魏巍,汤磊,吴汉英,章正杰,贾炳武,余洋,吴汉田,吴畅,代润芳,李素清,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字第5246号

原告:顾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德安、汪超,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峻,

被告:沈继红,

被告:魏巍,

被告:汤磊,

被告:吴汉英,

被告:章正杰,

被告:贾炳武,

被告:余洋,

被告:吴汉田,

被告:吴畅,

被告:代润芳,

被告:李素清,

被告:邓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顾鹏诉被告黄峻、沈继红、魏巍、汤磊、吴汉英、章正杰、贾炳武、余洋、吴汉田、吴畅、代润芳、李素清、邓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

审判长魏建峰与

人民陪审员杨德顺、秦建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魏建峰

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