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字第5246号
原告:顾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德安、汪超,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峻,
被告:沈继红,
被告:魏巍,
被告:汤磊,
被告:吴汉英,
被告:章正杰,
被告:贾炳武,
被告:余洋,
被告:吴汉田,
被告:吴畅,
被告:代润芳,
被告:李素清,
被告:邓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顾鹏诉被告黄峻、沈继红、魏巍、汤磊、吴汉英、章正杰、贾炳武、余洋、吴汉田、吴畅、代润芳、李素清、邓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报请院长同意,由
审判长魏建峰与
人民陪审员杨德顺、秦建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魏建峰
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