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378之一
原告:杨运文,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杨,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九龙工业港内。
法定代表人:蓝彬。
被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
原告杨运文与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陈昌秀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