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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378号之一

原告杨运文与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运文,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378之一

原告:杨运文,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杨,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九龙工业港内。

法定代表人:蓝彬。

被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

原告杨运文与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陈昌秀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