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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终87号

李勇贩卖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勇,谢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青蓝,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谢陶,曾用名谢林军,男,27岁(1989年5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芙蓉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勇、谢陶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2016)云07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谢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iphone5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方形塑料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6)云07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云忠

审判员  邓声余

审判员  肖恒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