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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390号

谭国云与谭国淑王国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国云,王国均,谭国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谭国云,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王国均,男,1959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谭国淑,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国云与被执行人王国均、谭国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国云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238民初728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