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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656号

秦兰兵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鑫祥和副食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兰兵,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鑫祥和副食商行,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656号原告秦兰兵。委托代理人袁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鑫祥和副食商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B3区125号。经营者孟昭芃。第三人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兰兵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鑫祥和副食商行、第三人蒋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兰兵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秦兰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兰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兰兵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