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656号原告秦兰兵。委托代理人袁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鑫祥和副食商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B3区125号。经营者孟昭芃。第三人蒋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兰兵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鑫祥和副食商行、第三人蒋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兰兵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秦兰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兰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兰兵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