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09号
原告:程淑杰,女,194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宇,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10-7F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1703-7。
法定代表人:冯庆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杰与被告牡丹江市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淑杰于2016年10月11日以原告需收集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淑杰撤回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3元,因原告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应退还8901元,余款8052减半收取4026元,由原告程淑杰负担。
审判员 张晨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铭 搜索“”